:::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內政部有關原住民族姓名使用及登載一案
發佈日期 2026 年 7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教學課務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10
公告內容

一、按姓名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4條第1項規
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
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
民族文字。是以,臺灣原住民族姓名登記除「漢人姓
名」、「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中文傳統名
字」及「中文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以外,其傳統
姓名得登記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
制。
二、次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傳
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復

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
函,當事人以上開書寫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
(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用詞為「原住民
族文字」),應尊重當事人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又
按姓名條例第14條規定,姓名登記,自戶籍登記之日起,
發生效力。爰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者,以其登記之大小寫形式生其效力,各校所辦各項檢
定,有關考生姓名應依其戶籍登記之姓名為之者,請檢定
確依其姓名登載。
三、為落實尊重及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慣俗與命名規範,請貴校
於推動各項業務申請或舉辦各類活動,遇有臺灣原住民族
傳統姓名登載需求時,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