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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社會局受理本市112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歡迎符合相關規定之志工於期限內向學生輔導中心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2023 年 4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輔導諮商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40
公告內容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2年4月20日府授社工字第1123074283號
函辦理。
二、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
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
定:「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
限。」
三、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2年5月
31日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cv101.gov.
taipei)進行申請(管理專區/獎勵表揚申請審核系統/
志願服務貢獻獎維護),請務必詳加核對志工服務時數,
並注意下列事項:(一)貴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
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由貴單位統一申請。另請注意「志工訓練時數」及「里
辦公室核發之服務時數」皆不計入服務時數計算。
(二)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
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使用
該績效證明書(新版),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舊版)仍有效力。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4
月30日,並請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
內頁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
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逕予
退件。
(五)倘有志工個人資訊(生日、身分證)與績效證明書不符
之情形,如為系統資料登載有誤,請至管理專區/服務
資料管理/志工基本資料維護/搜尋志工/檢視處修
改;如為績效證明書有誤,請承辦人修改後於修改處加
蓋職章。
四、本局將依各單位申請之資料及附件進行初審,若所送資料
有誤經本局通知退件,請於接獲退件通知後1週(7日)內
完成補正並重送,逾期視為取消申請;並請貴單位嚴加核
對志工資料,嗣後發現資料有誤(如志工姓名誤繕等),
獎項將不予補發。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請逕至旨揭平臺「最新消息/112年志
願服務貢獻獎」項下下載。倘貴單位未使用過該平臺,請
先至前揭網站註冊帳號,申請相關問題請洽本市志願服務
推廣中心(聯絡電話:2302-3993)。
如有相關問題請與學生輔導中心輔諮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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