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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等如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及第 19 條規定於 111.06.30 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若經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得視為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稱之特殊原因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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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核釋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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