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定之。
-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所在地。
-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克盡教師自律維護師生權益。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 保護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 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
-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的內容。
- 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 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的校內組織。
- 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 辦理各項會員福利服務措施及進修活動。
- 促進與友會或其他教育團體之關係。
- 本校專任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表決權
- 選舉權及罷免權
- 被選舉權
- 發言權
- 申訴權
- 參加本會活動
-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
- 擔任本會所推派之任務
- 繳納本章程所規定之費用
- 遵守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或確認取消其會籍
- 與學校終止契約關係
- 本會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行為有損本會權益及名譽者
- 主動宣告退會者
- 學校教師會決議取消會籍之在籍教師於停權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入會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察會為監察機構
- 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學年初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並於會中改選理監事 本會於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章程之制訂與修正
- 會員之除名
- 理監事之罷免
- 本會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除前項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的同意為之。
-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 修訂章程。
- 會員人會的追認。
- 會員之除名。
- 選舉罷免、理監事。
- 本會財產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 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後兼任,任期一年,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後兼任,任期一年,監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會員入會之審核。
- 議決理事及會長之辭職。
- 本會財產的管理與經費的處理。
- 本會日常會務及選舉罷免會長等事宜。
-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 監督會長、理事會職務之執行。
- 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 議決監事及監事長辭職。
- 經費會計的核定。
- 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二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 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二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要特得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聯席會議。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入會費。
- 學校或政府補助。
- 捐贈款項。
- 其他合法收入。
- 本會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壹百元。經費不足時,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繳費事宜。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 本會章程末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與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五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