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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發布令、修正條文、 附表、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生涯發展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16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00862號函及113年9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00155號函辦理。
二、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留用我國高等教育培育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勞動部修正要點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1、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類別,開放旅宿業者得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6條)
2、新增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第64條)
3、新增旅宿服務工作之雇主及畢業僑外生資格條件,規範畢業僑外生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61條之1、第62、63條)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1、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2條)
2、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44條)
3、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修正條文第48條)
4、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54條)
三、請廣為周知並鼓勵僑外生投入旅宿業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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