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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
發佈日期 2025 年 7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教職員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5
公告內容

【法令宣導】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十 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
一、借調。
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1 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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