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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快篩相關問題解答) 轉知教育部有關學校工作人員未完成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或未滿14日者,應提供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等措施,其後續衍生快篩陽性教職員配合PCR檢測等候期間假別、代課費用及快篩試劑費用支付等問題因應案
發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環保衛教組
公告類別 防疫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25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081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局110年8月18日北市教體字第1103075263號函頒防疫總指引,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或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為原則。

三、基上,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快篩結果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學校應逐次留存紀錄。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PCR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防疫管理指引QA」各1份。

附件中有詳細對於施打日期的定義、民眾與教師各種對於施打快篩劑的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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