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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於校園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使用音樂授權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學習資源中心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6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9月7日北市教資字第1123060797號函(計達)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112年10月11日智著字第11233000060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於112年9月7日函知貴校有關校園內使用音樂應先取得授權,經本局洽智財局針對校園內各場所合法並合理使用他人音樂情境場合及適法性,說明如述: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授課老師,可以在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不須另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智財局網站說明(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舉辦年度大型特定活動(如: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等),並非經常性辦理,只要符合「以非營利為目的」、「未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為合理使用,不須另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智財局網站說明(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三)另視聽著作(影片)於公開上映時,因影片中音樂著作尚不得主張公開演出權,故學校教師如於課間或校內各場所播放影片供學生觀賞時,僅須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尚不須另外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併予敘明。

三、檢附智財局來函1份,倘有關校園著作權相關問題,可參考智財局網頁校園著作權之說明(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及相關Q&A(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快速連結/常見問答FAQ/6.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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