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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免學費與學雜費減免

高中免學費與學雜費減免申請表件

 

高中開學繳學費到底繳了哪些費用?

什麼是高中學雜費減免?

  • 具有特殊身分:低收/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生、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設籍桃園市、姊妹同校…等,學費與雜費依固定比例減免

高中生沒有特殊身分,有其他減免優惠嗎?

什麼時間要提出申請呢?

  • 每年的 12 月與 6 月,註冊組會統一調查下一學期的申請意願!
  • 高一新生第一學期統一於開學第一週調查。
  • 自 109 學年度起,國教署已嚴格要求各校申請與函報時間,教育局亦強烈要求不得無故接受「逾期」更正申請資料。請家長仔細了解、審慎思考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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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雜費減免 (需具有特殊身分)

不須參與財稅查調

項目 學費 雜費 備註
原住民學生 全免 全免
低收入戶子女 全免 全免
軍公教遺族 全免 全免
  • 軍公教人員因公、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
  • 軍公教人員領受年撫恤金期滿或領受一次撫恤金之遺族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 30% 減免 30% 一般而言,由部隊申請之補助較多。多半由家長於所屬部隊申請。

兄弟姊妹同校弟妹之家長會費全免由兄姐提出申請

項目 家長會費減免 備註

建議參與財稅查調

項目 148 萬以下 148 萬以上
或沒有參與財稅查調
學費 雜費 學費 雜費
中低收入戶
子女
全免 減免 60% 減免 60% 減免 60%
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
全免 減免 60% 減免 60% 減免 60%

須參與財稅查調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
程度
148 萬以下 148 萬~220 萬 220 萬以上
或沒有參與財稅查調
學費 雜費 學費 雜費 學費 雜費
極重度/重度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需繳全額 需繳全額
中度 全免 減免 70% 減免 70% 減免 70% 需繳全額 需繳全額
輕度 全免 減免 40% 減免 40% 減免 40% 需繳全額 需繳全額

設籍桃園滿一年以上且家中有 2 名以上之子女

項目 148 萬以下 148 萬以上
學費 雜費 學費 雜費
桃園市免學費 全免
(由教育部補助)
需繳全額 全免
(由桃園市補助)
需繳全額

教育部補助「高中免學費」政策 (不需具有特殊身分)

  • 家庭年所得低於 148 萬,經財稅查調通過後得免繳納學費,無須具備特殊身分。
  • 財稅查調對象:家長雙親、學生本人與未成年之兄弟姊妹。
    • 如家長雙親已離異,且由單一方行使監護權,得僅查調擁有監護權之家長、學生本人與未成年之兄弟姊妹。
    • 如學生遇特殊困難得變更查調對象 (請導師於申請表上簽註意見)。
  • 財稅查調年度:每學年度第 1 學期,電子所得查調統一採計年度為前年;第 2 學期,採計年度為去年。例: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所得查調統一採計年度為 107 年度;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所得查調統一採計年度為 108 年度。
  • 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或有特殊情況者,請自行檢附稅捐單位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學校審查。每學年第 1 學期採計年度為前 2 年度擇 1;第 2 學期採計年度為去年。採計數額為含分離課稅之所得額。例: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所得查調統一採計年度為 107、108 年度;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所得查調統一採計年度為 108 年度。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 請檢附戶口名簿 (包括記事) 正影本 (正本驗畢後退還) 或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包括記事)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有關證件,如有異動請重新填列並簽章,由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 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請依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辦理。

相關申請流程

自 109 學年度起,國教署已嚴格要求各校申請與函報時間,教育局亦強烈要求不得無故接受「逾期」更正申請資料。請家長仔細思考後做出決定。

為配合國教署與教育局之相關政策,本校採用線上調查後發放紙本簽名確認單,兩階段確認模式,以提高資料之正確性。

依據教育部規定,免學費政策相關申請,應每學期實施意願調查。

無論是否要申請,都需要上網填寫表單並繳回紙本簽名確認表。

注意事項與調查時程如下:

  • 每 6 月初與 11 月初將進行次一學期申請意願調查。
  • 高一新生第一學期於開學第一週辦理申請意願調查與相關申請程序。
  • 線上調查截止後一周發放紙本簽名確認單。
  • 紙本簽名確認單與相關申請表件皆繳回方算完成申請;若不申請者亦須繳回 (不申請之) 簽名確認單。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課程發展中心學習評量組 (02) 27321961 – 203。